福建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,石材列为重点矿种!
目标任务 (二)深化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。对矿产开发领域的企业、场所深入开展排查,发现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,依法严惩矿产领域黑恶势力。 行动重点 (二)重点矿种。饰面石材、建筑石料(含机制砂,以下同)、石灰石、萤石、白云岩、煤炭等矿种,以及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。 (三)重点区域。1.国家公园,自然保护区,世界自然遗产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、风景名胜区、地质公园、森林公园、湿地公园、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,以及永久基本农田、饮用水源地、生态林、国有林场等。2.漳浦县、长汀县、永定区、武平县、永安市、清流县、尤溪县、大田县、新罗区、连城县、漳平市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区域。3.非法采石取土高发的长乐、闽侯、福安、霞浦、秀屿、惠安、泉港、同安、漳浦、诏安、云霄、华安等县(市、区)。4.已关闭、已废弃的老矿山、老矿区及周边。 工作内容 (二)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。公安机关要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、构成涉嫌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、非法占林、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,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。加强民爆物品监管,严厉打击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违法爆破行为。对黑恶势力操纵、把持探矿权、采矿权出让、转让,黑恶势力非法开采、勘查、破坏矿产资源,黑恶势力欺行霸市、破坏行业管理秩序,黑恶势力操纵、把持矿山环境治理、生态修复项目等行为,重点予以打击。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、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。(责任单位:省公安厅牵头,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) (三)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。生态环境部门对因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。对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公安机关。(责任单位:省生态环境厅牵头,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) (四)从严查处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、毁坏林木行为。林业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、毁坏林木的行为,依法查处。对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公安机关。(责任单位:省林业局牵头,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) 工作要求 (二)强化部门合力。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,密切配合,强化协作,及时研究、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,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相结合,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,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。 (三)压实工作责任。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,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、推诿扯皮、避重就轻的,予以公开通报、约谈;对弄虚作假、瞒报漏报、压案不查的,依法依纪严肃处理。对发现领导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,坚决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,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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